第八十九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安排专门人员,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