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安排专门人员,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