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