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