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