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4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Article 61Amende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16Article 6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