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条已修改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对不符合规定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