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条已修改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施工作业规程;(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三)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从事特种作业的,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