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

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施工作业规程;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三)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从事特种作业的,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