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登记建档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