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