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