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