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重大危险源监控;(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者救援服务;(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