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者救援服务;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