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九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