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考核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