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第五章 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收费站设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置的收费站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查批准手续。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验收合格的收费站应当统一制发收费站标牌,制定公示规范和服务标准并加强监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