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第五章 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第四十条有效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应当由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组织进行建设和管理。经营性收费公路应当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经营性收费公路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经营者确定方式等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