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八条有效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期、时段进行养护大修、中修工程作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在养护作业现场和养护车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灯光信号,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路养护大修、中修工程作业信息。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养护大修、中修工程作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