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七条有效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定时进行养护巡查;建立公路养护维修信息档案,记录养护作业、巡查、检测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设立公示牌,公示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报修和投诉电话。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