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路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等级、里程、路况、养护定额及养护规范评定标准组织编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资金安排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公路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