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五条有效公路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等级、里程、路况、养护定额及养护规范评定标准组织编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资金安排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公路养护,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