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公路管理机构对失去使用功能的市道、县道,区、县人民政府对失去使用功能的乡道、村道,应当宣布废弃,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废弃公路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