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对公民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