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