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第五条已废止财政、公安、司法、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鼓励和保护公民见义勇为的职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