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见义勇为基金用于:

(一)奖励见义勇为公民;

(二)慰问见义勇为公民及其家属;

(三)为见义勇为公民办理保险;

(四)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用途。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