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市和区县(自治县)应分别设立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一)财政拨款;(二)社会单位和个人捐款;(三)向社会募集;(四)见义勇为基金的孳息等收益;(五)其他方式筹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