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自治县)应分别设立见义勇为基金。

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单位和个人捐款;

(三)向社会募集;

(四)见义勇为基金的孳息等收益;

(五)其他方式筹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