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经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涉及两个以上区县(自治县)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联合)上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本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等九区所辖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大型建筑物名称,由所在区民政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九区范围内的其他居民地名称及本市其他区县(自治县)辖区内的居民地名称经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四)前项规定以外的建筑物名称,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申报,经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跨区县(自治县)的,直接向市民政部门申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专(行)业部门使用的名称,由专(行)业务部门或有关单位在征求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所属民政部门意见后,报专(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