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第二章 投资范围第八条已废止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投资形式:(一)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三)购买、租赁或者承包企业;(四)购买企业股票、债券;(五)购置房产;(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