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自治县)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办理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事宜,做好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对外经贸、发展改革、经济、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和房屋、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关、进出境检验检疫、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管理、保护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