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第四章 投资待遇第十七条已废止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市委托公证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有关事务的费用以及办理各类年审、年检、体检的费用,按照本市同行业企业相同标准支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