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第四章 投资待遇第十六条已废止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水、电、气、货物运输、广告、劳务、通讯等服务,应当在价格或其他方面给予与本市企业相同的待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