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权、条件、程序和时限,进行建设项目审批;不得违法审批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建设项目审批。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