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在本辖区内负责实施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