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立项文件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报建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违反本条一款规定未办理报建手续的,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