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没有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对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