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批准。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由专业单位负责,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施工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