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批准。

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由专业单位负责,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施工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