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因特殊原因确需接用城市照明电源的,应当报经供电公司、城市路灯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并缴纳电费。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