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城市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偷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二)擅自接用城市照明电源;

(三)在城市照明设施旁边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非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其他损害、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