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在城市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偷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二)擅自接用城市照明电源;(三)在城市照明设施旁边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非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四)其他损害、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