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涵、住宅小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