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桥涵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城市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桥上摆摊设点、施工作业、堆放物料;(二)运载超重、超高、超宽货物的机动车辆通过桥涵;(三)履带车、铁轮车等对桥涵有损害的机动车辆擅自通过桥涵;(四)在人行地下通道内通行机动车、人力三轮车、板车和骑行自行车;(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涵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