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沿街单位需要开、改城市道路道口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开、改城市道路道口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由专业单位施工,其建设以及使用期间的养护、维修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