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在城市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桥上摆摊设点、施工作业、堆放物料;

(二)运载超重、超高、超宽货物的机动车辆通过桥涵;

(三)履带车、铁轮车等对桥涵有损害的机动车辆擅自通过桥涵;

(四)在人行地下通道内通行机动车、人力三轮车、板车和骑行自行车;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涵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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