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一)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市政工程设施维护定额标准核拨;(二)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