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