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应当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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