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合理配备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有土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