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合理配备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有土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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