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