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Article 24In force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