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