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学校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套建设体育设施:(一)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当建设标准田径场、体育馆、篮球场、排球场等;(二)新建中学校应当建设400米或者250米田径场和篮球场、排球场等;(三)新建小学校应当建设200米以上田径场和篮球场、排球场等。现有学校体育设施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将体育设施的建设列入学校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