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政府责任第八条已废止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向本级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市、区政府应当按年度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责任目标、任务、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